1.试样要求
1.1 试样尺寸
建议以相应设备原始试样支架的ZUI大可夹紧试验面积为准。对“颜色牢度”检测而言,试样ZUI小尺寸取决于其评价方法。对试样面积小于试样支架面积,则应从侧面夹在试验支架上,并尽可能与试验支架平行。
1.2 试样厚度
用实际装车产品厚度的试样进行照光,若是多层复合织物或复合结构,则尽量按复合材料原有厚度的试样进行照光。
1.3 试样数量
每个检测样品至少需制备3个试样,2个投入试验检测,1个作为试验后参比样。
1.4 特殊试样规格和数量
需要考察照射前后材料机械性能变化时,根据试样方法要求制作相应规格和数量的标准试样。
2.试验条件
2.1 汽车内饰件试样连续照射时的主要试验条件,见下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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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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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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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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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色标准温度 | (100±3)℃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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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样箱内空气温度 | (65±3)℃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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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样箱内相对空气湿度 | (20±10)%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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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照强度 | 1.20W/m2 @420nm |
5
|
照射周期 | 根据试样在车内安装位置及受光影响程度和产品实际工作地接受光照强度确定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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滤光系统 | 内过滤片:硼硅酸钠玻璃,外过滤片:钠钙玻璃; 或窗玻璃滤光片 |
3.试验方法
3.1 基本试验方法
进行奇瑞汽车内饰件氙弧灯光老化试验,应定期目检及清洁或更换滤光系统,氙弧灯在照射工作200小时以后,需用标准灯管进行辐照强度标定。氙弧灯照射强度发生衰变在15%以上时或工作2000小时后进行更换。内过滤片工作400小时后更换,外过滤片工作2000小时后更换。
照射周期
所要求的照射周期可根据试样在车内装配位置和产品实际工作地接受光照强度进行规定,其中车用PVC人造革参照Q/SQR S1-23-2013车用PVC人造革标准。照射试验应连续进行,只有当需要检查时,才可将有关的试样夹从试验箱中取出。在设备满足要求下,在窄带波长420nm处,每小时照射在试样上对应的光辐照量约是4.32KJ/ m2 。规定1个照射周期为50小时,1个照射周期光辐照量是216 KJ/ m2 。内饰件氙弧灯照射试验时可选择的试验周期或辐照量见下表。在已知光辐照量时,可以按下述公式进行计算照射时间。
辐照量计算公式:
Q=3.6×E×t
式中:
Q—辐照量,单位千焦每平方米(KJ/ m2 );
E—辐照(强)度,单位瓦每平方米(W/ m2 );
t—照射时间,单位小时(h);
3.6—转换常数。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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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射周期(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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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射时间(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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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照量(KJ/m2 )@420n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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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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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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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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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
2
|
2
|
100
|
432
|
3
|
3
|
150
|
648
|
4
|
4
|
200
|
864
|
5
|
5
|
250
|
1080
|
6
|
…
|
…
|
…
|
7
|
10
|
500
|
2160
|
4.试样评定
4.1 试样外观检查
检查样件表面有无变化,如起皱、褪色或变色、粉化、发粘、变硬、变软、剥落、失光、起泡、析出物、裂纹、光泽度变化等。
4.2 试样颜色变化评定
评定标准:受照试样与未照光试样相比就其色泽深度变化的反差(例如:白度)作为参考,用目测法和/或比色法评定照光试样。
如照光后试样有色变,一般来说应评定为不符合4.2.1(目测法)或4.2.2(比色法)要求(不允许色彩失真)。具体根据接受标准进行判定。
4.2.1 目测法评定
在满足FZ/T 01047标准光源下,借助评定颜色变化的灰度标准GB 250,由至少2名训练有素视力正常的试验人员,对照光试样进行评定,用灰度等级来评定照光结果。
4.2.2 比色法评定
为避免各试样人员之间评定结果存在较大的偏差及评定工作的重复,除了目测法评定外,用一台光谱仪按Cielab国际照明委员会实验室标准进行比色法的统计分析。
若是单色同质表面,至少应测量三次,取平均值。若是多色结构试样或各向异性散射试样(例如:绒布),应相应提高测量次数,再取平均值。在颜色测量仪上进行测量,应选择ZUI大的测量面。如果是逐项进行评定,例如不同颜色的测量,则采用比较小的测量面。